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單禁沒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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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15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崇義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6年度聲沒字第2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含包裝袋參只,檢驗後淨重分別為參點伍貳伍公克、貳點陸肆肆公克、壹點壹玖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業經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持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各有明文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崇義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以106年度毒聲字第8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6年6月14日釋放出所,並經該署檢察官以106年度(聲請書誤載為105年度)毒偵緝字第
122、1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書、不起訴處分書及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該案扣案之白色結晶3包(總毛重8.25公克,送驗淨重分別為3.535公克、2.654公克、1.202公克,驗餘淨重分別為3.525公克、2.644公克、1.192公克),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6年6月22日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附卷可查,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㈠被告王崇義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緝字第122、1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查。
㈡本件扣案之白色結晶3包,經檢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後淨重分別為3.525公克、2.644公克、1.192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6年6月22日出具之高市凱醫驗字第4778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份在卷足憑(見106毒偵緝123號卷第42頁),是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誤,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扣案安非他命之包裝袋3只,因原係供包裝上開毒品之用,縱於檢測時將上開毒品取出,勢仍有微量毒品沾附其上無法析離,該包裝袋自仍應與上開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佩諭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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