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83號

抗告人即

聲請人 吳束羚

吳束卿

吳束婷

洪福隆

相對人 梁文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7月3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然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之,如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

書記官曾啓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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