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5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59號原告 陳維浩 被告 李明修 上列被告李明修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43號),經原告陳維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鄭朝光
法官郭書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智輝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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