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77號原告 陳文正 被告 許炎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萬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書記官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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