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5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598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林祖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拾貳萬柒仟壹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權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林祖嚴前於民國106年1月3日及民國107年8月2日,向債權人共借款39萬元整,並訂立借據二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債權人詳如附表所列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償還,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書記官邱美龍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59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祖嚴│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16.99%│││191639││2月5日起│││││元│││││├──┼───┼─────┼──────┼──────┼───────┤│002│新臺幣│林祖嚴│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14.88%│││135539││月25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祖嚴│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191639││月5日起││壹仟元之違約金│││元││││,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002│新臺幣│林祖嚴│自民國108年2│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135539││月25日起││壹仟元之違約金│││元││││,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