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5年度潮簡字第569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潮簡字第56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貳萬壹仟伍佰叁拾玖元,及其中新台
幣貳拾萬陸仟柒佰壹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二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
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及消費明細表等件為證,且經本
院核對無訛,復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
,原告依據兩造簽訂之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2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唐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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