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47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陽明通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陽明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陽明通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年6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06年5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60164531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前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罪刑確定,應(接續)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復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5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64531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6年5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601645311號函各1份在卷可稽,是本院核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前開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偉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書記官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