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3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43652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債務人甲○債務人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乙○○所需負連帶給付責任之法律依據之文件。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書記官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