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514號上訴人庚○○被上訴人甲○○
乙○○癸○○己○○戊○○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壬○○
丙○○被上訴人丁○○
辛○○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
9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貳拾伍萬玖仟零伍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伍仟零陸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應提出上訴理由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被上訴人。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1月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羅心芳
法官翁世容法官林雅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佳惠中華民國94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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