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353號原告紀 陳秀鳳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凱程 即小程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095,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1,7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1,2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書記官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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