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778號
原告 黃姿綾
被告 楊智淵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2881號、113年度金訴字第1726、318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鄭雅云
法官路逸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于娟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