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611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相對人丙○○○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相對人丙○○○將其所有不動產所有權設定抵押與聲請人,擔保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並於民國92年3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300,000元,詎相對人僅繳納至民國96年1月4日止之本息,尚欠本金新臺幣666,223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云云。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丙○○○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經本院於民國96年4月18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㈠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㈡查明建物謄本與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抵押物設定契約書所載之建物是否同一,並向地政機關申請更正後補最新建物謄本。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4月2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迄今僅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本,並未釋明聲請人所提出之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上所載之建號4850與建物謄本上所載之建號522是否同一,聲請人未盡表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
書記官何武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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