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之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義修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代理人 沈智偉 代理人 王冠宇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李昇銓 代理人 陳飛宏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張義育 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鄧翼正債權人 童淑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業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8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附卷可稽。經調閱債務人104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見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1號卷第168頁),債務人每月薪資約新台幣(下同)46,835元「計算式:(薪資所得給付總額566,977元-扣繳稅額4960元)÷12月,元以下四捨五入」,則債務人主張平均每月收入為46,835元,尚屬有據,應足採信。
(二)債務人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必要支出費用:
1、債務人主張每月膳食費5,000元、房租4,000元、電話費500元、水電瓦斯電視1,500元、交通費1,000元,尚在合理範圍內,此部份費用應予認列。
2、父親扶養費部份:查債務人父親於00年0月00日出生,104年度無所得資料,且名下僅有汽車2輛(車年份分別為2000年、1987年),此有戶籍謄本、104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見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1號卷第208頁、220頁),則債務人父親仍有受扶養之必要。經參酌衛生福利部公告之臺灣省最低生活費每人每月為11,448元,暨考量現今社會物價及日常生活開銷均呈上漲趨勢、更生方案履行期間長達六年、債務人父親每月領取之老人年金,及債務人須與手足共同負擔父親扶養費用,則債務人每月負擔父親扶養費3,000元,尚在合理範圍內,應予准許。
3、母親扶養費部份:查債務人母親於00年0月00日出生,104年度無所得資料、亦無財產資料,此有戶籍謄本、104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見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1號卷第206頁、第222頁),足認債務人母親仍有受扶養必要。經參酌衛生福利部公告之臺灣省最低生活費每人每月為11,448元,暨考量現今社會物價及日常生活開銷均呈上漲趨勢、更生方案履行期間長達六年、債務人母親每月領取之國民年金,及債務人須與手足共同負擔母親扶養費用,則債務人每月負擔母親扶養費3,000元,尚在合理範圍內,應予准許。
4、長女扶養費部份:查債務人之長女於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見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1號卷第206頁),仍未成年而須債務人扶養。經參酌衛生福利部公告之臺灣省最低生活費每人每月為11,448元,及衡諸現今社會物價及日常生活開銷均呈上漲趨勢、又更生方案履行期間長達六年,及考量父母應共同負擔子女扶養義務,則債務人主張每月負擔長女扶養費7,000元,金額尚在合理範圍內,此部分費用應予准許。
5、長子、次女、參女扶養費部份:查債務人之長子於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次女於民國000年0月00日出生、參女於民國000年0月00日出生(見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1號卷第206頁、207頁),仍未成年而須債務人扶養。考量債務人配偶 湯淑娟 每月薪資約24,078元(詳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8號更生方案認可裁定),則債務人應分擔三分之二子女扶養義務。經參酌衛生福利部公告之臺灣省最低生活費每人每月為11,448元,及衡諸現今社會物價及日常生活開銷均呈上漲趨勢、又更生方案履行期間長達六年,及債務人負擔三分之二扶養義務,則債務人主張每月負擔長子、次女、參女扶養費各5,000元,合計每月負擔15,000元,金額尚在合理範圍內,此部分費用應予准許。
(三)綜上,債務人每月應予認列之必要費用合計40,000元(計算式:膳食費5,000元+房租4,000元+電話費500元+水電瓦斯電視1,500元+交通費1,000元+父親扶養費3,000元+母親扶養費3,000元+長女扶養費7,000元+長子、次女、參女扶養費15,000元=40,000元)
三、債務人考量長女成年後即毋須再負擔其扶養義務,可再增加清償金額,爰提出二階段清償方案。
(一)第1期至第55期(即債務人長女成年前):債務人每月薪資約為46,835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40,000元後,餘6,835元(即46,835元-40,000元=6,835元),又更生方案仍需酌留債務人生活上應變所需費用,是債務人提出5,835元清償,將其餘1,000元(即6,835元-5,835元=1,000元)作為生活上應變所需費用,應認合理。另債務人尚有保單解約金額暨未到期保費合計約20,202元,此有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4年9月22日宏壽保單字第1040000942號函在卷足憑(見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1號卷第113、114頁),是依更生期數分期清償,每期還款金額可增加約281元(計算式:20,202元÷72期=28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則債務人第1期至第55期每月清償6,116元「計算式:5,835元+281元=6,116元」
(二)第56期至第72期(即長女成年後):此階段毋須負擔長女扶養費用,每月必要支出變更為33,000元(即40,000元-長女扶養費7,000元),則債務人每月薪資約46,835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33,000元後,餘13,835元(即46,835元-33,000元=13,835元),又更生方案仍需酌留債務人生活上應變所需費用,是債務人提出12,835元清償,將其餘1,000元(即13,835元-12,835元=1,000元)作為生活上應變所需費用,應認合理。另債務人尚有保單解約金額暨未到期保費合計約20,202元,此有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4年9月22日宏壽保單字第1040000942號函在卷足憑(見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1號卷第113、114頁),是依更生期數分期清償,每期還款金額可增加約281元(計算式:20,202元÷72期=28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則債務人第56期至第72期每月清償13,116元「計算式:12,835元+281元=13,116元」。
四、綜上,債務人第1期至第55期每期清償6116元、第56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13116元,以一個月為一期,合計清償6年之更生方案,總清償金額為559,352元,總清償成數達8.46%,堪認其確有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且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又更生方案應依確定之債權表之債權金額比例清償各債權人,則各債權人每期應受清償金額應更正如附表(一)所示。
五、依債務人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查無同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爰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又為促使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並教育其合理消費觀念,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之規定,在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司法事務官林吟香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書記官李子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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