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板簡字第4099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00,000元,應徵
第1審裁判費新台幣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