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7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7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清海
       許樹煌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臺中市高鐵
新市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間請求給付差額地價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14,1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
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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