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370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37062號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劉上旗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王美玲
邱文貴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邱文貴對第三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有保險金債權,惟該執行標的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內湖區,有聲請狀及民國113年3月1日民事更正狀記載可稽,非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