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九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分行法定代理人甲○○右原告與被告 陳緞 等二人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坐落台南市○○段一六二八、一六二九地號,建號台南市○區○○段○○○○號,門牌號碼為台南市○○路○○○號三樓之五建物之房屋課稅資料。
二、被告二人最新戶籍謄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陳燁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