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81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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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8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8106號聲請人 張晧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簡氏企業有限公司、 簡禎寬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簡氏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