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2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2222號聲請人 郭承煌 被繼承人 郭志誠 (亡)
生前最後設籍: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號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第八章之規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遺產管理人準用之;關於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事件,專屬其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4款、第141條、第142條及第6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郭志誠生前最後設籍為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號,業有聲請人所提出之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憑。是本件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應專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於法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