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簡上附民字第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6號原告 林英質 被告 邱榮昌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復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邱榮昌被訴妨害名譽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簡上字第224號受理在案,並於民國106年11月28日辯論終結,於106年12月13日宣示判決等情,有該案審理筆錄附卷可稽。是依前揭規定,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後,原告即不得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然原告於同年月29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一節,有其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之收件章戳日期可查,是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薛博仁法官翁熒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
書記官王智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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