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簡再字第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簡再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113年度簡再字第1號抗告人即再審原告 高明秋惠豐馬卡龍 麵包上列抗告人因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3年4月11日113年度簡再字第1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另抗告人之聲明,究係請求將原裁定廢棄後發回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或地方行政訴訟庭,亦請一併補正確認。
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法官張佳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書記官周俐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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