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72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720號
原   告  黃淑芬
訴訟代理人  王家鈺 律師( 法扶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榮順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109年度雄救字第40號),如經准予訴訟救助確
定,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
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
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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