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51號原告 張貴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逸士 、 丘蕙珠 間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
書記官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