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9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917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六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幫助詐欺取財罪,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一日至二日間犯幫助詐欺取財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竹簡字第六○一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六七三號),判處拘役四十日確定在案。茲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魏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書記官吳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