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9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19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196號上訴人吉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吳祚大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營業稅事件,對於民國103年11月5日本院103年度簡字第19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及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下同)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坤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書記官俞定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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