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12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12432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十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4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4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年息5%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乙○○發本票裁定,惟因系爭本票票號:NO376252、NO376254記載之發票日與聲請狀上附表記載之日期不符,本院於民國98年6月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釋明正確之發票日,該裁定於98年6月10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附表:98年度司票字第12432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001│97年6月30日│25,000元│97年7月15日│97年7月15日│376258│├──┼──────┼─────────┼──────┼──────┼────┤│002│97年6月30日│30,000元│97年7月31日│97年7月31日│376259│├──┼──────┼─────────┼──────┼──────┼────┤│003│97年6月30日│20,000元│97年8月15日│97年8月15日│376260│├──┼──────┼─────────┼──────┼──────┼────┤│004│97年6月30日│20,000元│97年9月15日│97年9月15日│376261│├──┼──────┼─────────┼──────┼──────┼────┤│005│97年6月30日│20,000元│97年10月15日│97年10月15日│376262│├──┼──────┼─────────┼──────┼──────┼────┤│006│97年6月30日│20,000元│97年11月15日│97年11月15日│376263│├──┼──────┼─────────┼──────┼──────┼────┤│007│97年6月30日│20,000元│97年12月15日│97年12月15日│376264│├──┼──────┼─────────┼──────┼──────┼────┤│008│97年6月30日│20,000元│98年1月15日│98年1月15日│376265│├──┼──────┼─────────┼──────┼──────┼────┤│009│97年6月30日│20,000元│98年2月15日│98年2月15日│376266│├──┼──────┼─────────┼──────┼──────┼────┤│010│97年6月30日│20,000元│98年3月15日│98年3月15日│376267│├──┼──────┼─────────┼──────┼──────┼────┤│011│97年6月30日│20,000元│98年4月15日│98年4月15日│376268│├──┼──────┼─────────┼──────┼──────┼────┤│012│97年6月30日│20,000元│98年5月15日│98年5月15日│376269│└──┴──────┴─────────┴──────┴──────┴────┘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四、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書記官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