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37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七五一號
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七一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素勤┌──────────────────────────────────────────────────┐│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七五一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八三NX00000000││壹│陸佰伍拾││││││││貳││├─┼───────────────┼──────────────┼────┼───┼────┼───┤│2│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D00000000││壹│壹仟││├─┼───────────────┼──────────────┼────┼───┼────┼───┤│3│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D00000000││壹│壹仟││├─┼───────────────┼──────────────┼────┼───┼────┼───┤│4│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D00000000││壹│壹仟││├─┼───────────────┼──────────────┼────┼───┼────┼───┤│5│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九0NX00000000││壹│陸佰貳拾││├─┼───────────────┼──────────────┼────┼───┼────┼───┤│6│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九一NX00000000││壹│肆佰伍拾││││││││貳││└─┴───────────────┴──────────────┴────┴───┴────┴───┘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