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30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辛○○
壬○○以上2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俊倩 律師
張振興 律師被告己○○
庚○○乙○○丙○○丁○○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719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景文
法官鄭培麗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書記官李繼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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