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違禁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36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兆銘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1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玖叁陸零公克)及其外包裝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108年度相字第486號案件被告黃兆銘濫用藥物併多器官衰竭死亡案件及109年度他字第237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扣案咖啡包殘渣袋1個,經送請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結果,確實含有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毛重0.9360公克),有該檢驗中心民國109年4月1日慈大藥字第109040161號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所有之咖啡包殘渣袋1個,經送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結果,確實含有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檢驗中心109年4月1日慈大藥字第109040161號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確屬違禁物無訛,因被告業已於108年12月26日死亡,此有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108年度相字第486號案件可憑,聲請人就上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1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揆諸前揭說明,洵無不合,應予准許,其中盛裝上開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因含有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而難以析離,應視為查獲之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魏翊洳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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