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36號原告 陳建廷 被告 林永章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件(本院101年度易字第26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林臻嫺
法官許嘉容法官曾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錦賢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