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1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185號聲請人 王倫閣 (即 邢汝道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6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8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立德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書記官林奕瑋┌────────────────────────────┐│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18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1│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