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99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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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9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7996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 李蔓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貳佰捌拾參
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柒佰零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七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遲延違約金新臺幣貳佰零玖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伍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陸仟柒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一七計算之利息,按月計付遲延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捌仟玖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肆仟壹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第二個月新臺幣肆佰元,第三個月計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鄭心怡◎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