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勞上易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勞上易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勞上易字第49號
上訴人私立醒吾技術學院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劉陽明 律師
陳璧秋 律師被上訴人丁○○
樓丙○○共同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退休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3日
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李昆曄法官呂太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8日
書記官黃千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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