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附民上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附民上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上字第41號上訴人即原告喜滿客京華影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慶京 訴訟代理人 陳業鑫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 程立峯
蘇家斌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被上訴人即被告等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525號,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審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463號刑事判決被上訴人即被告程立峯、蘇家斌2人無罪,並因而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駁回上訴人喜滿客京華影城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喜滿客公司)於原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惟經檢察官對上開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喜滿客公司亦對被上訴人程立峯、蘇家斌2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起上訴。茲查,被上訴人程立峯、蘇家斌2人所犯偽造文書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撤銷原審107年度訴字第463號刑事無罪判決,改判被上訴人程立峯、蘇家斌2人共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有罪在案。
二、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何俏美
法官陳海寧法官葉乃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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