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134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審簡字第13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審簡字第134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啓亮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104年度偵字第25493號、105年度偵字第5804號),被告於警詢、偵查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曾啓亮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11所示之第三級毒品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2行所載「曾啓亮明知愷他命(Ketamine)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3項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應更正為「曾啓亮明知愷他命、3,4-亞甲基雙氧-N-乙基卡西酮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3項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另證據部分應增列「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查獲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曾啓亮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又被告所持有如附表編號5、6、10、11所示之3,4-亞甲基雙氧-N-乙基卡西酮,係行政院於104年10月29日以院臺法字第1040054557號公告增列之第三級毒品,檢察官雖未就其持有該部分之第三級毒品之純質淨重列入計算並起訴,但此部分與起訴部分屬同一事實,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究。爰審酌被告並無刑案前科紀錄(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明知第三級毒品危害施用者身心健康,且具有成癮性、依賴性,仍為供己施用購入愷他命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予以持有,數量非少,動機可議,事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暨其於警詢自陳為無業,高中畢業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及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被告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業經修正公布,自105年7月1日施行,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及第38條第1項規定,沒收適用裁判時法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11所示之第三級毒品(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其中附表編號1至4、7至9所示均為白色粗晶體,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附表編號5、6所示分別為白色、棕色粉末,均檢出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N-乙基卡西酮成分;附表編號9所示為褐色及白色粉末,檢出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N-乙基卡西酮成分;附表編號10所示為褐色粉末,檢出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N-乙基卡西酮成分),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之違禁物,應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至附表編號12至編號14所示之物,並無證據足證與本件犯罪具有直接關連性,均不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第2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第38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雅慧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附表:
┌──┬───────┬──┬─────────────────┐│編號│扣押物品│數量│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1│第三級毒品愷他│1包│(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及編號4)經檢視│││命││均為白色細晶體,外觀型態均相似。拉│├──┼───────┼──┤曼光譜法均呈現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陽性││2│第三級毒品愷他│1包│反應。隨機抽取編號2鑑定,檢出第三│││命││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純度約93%。依據│││││抽測純度值,編號1及編號2均含愷他命│││││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92.27公克。│├──┼───────┼──┼─────────────────┤│3│第三級毒品愷他│1包│(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經檢視為白色│││命││晶體,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純│││││度約76%,驗前純質淨重約37.56公克。│├──┼───────┼──┼─────────────────┤│4│第三級毒品愷他│1包│(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經檢視為白色│││命││晶體,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純│││││度約80%,驗前純質淨重約39.39公克。│├──┼───────┼──┼─────────────────┤│5│第三級毒品3,4-│1包│(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經檢視為白色│││亞基雙氧-N-乙││粉末,檢出第三級毒品"3,4-亞基雙氧│││基卡西酮││-N-乙基卡西酮(3,4-methylenedioxy-│││││N-ethylcathinone、Ethylone)成分,│││││純度約98%,驗前純質淨重約15.45公│││││克。│├──┼───────┼──┼─────────────────┤│6│第三級毒品3,4-│1包│(即起訴書附表編號6)經檢視為棕色│││亞基雙氧-N-乙││粉末。檢出第三級毒品"3,4-亞基雙氧│││基卡西酮││-N-乙基卡西酮(3,4-methylenedioxy-│││││N-ethylcathinone、Ethylone)成分,│││││純度約81%,驗前純質淨重約220.87公│││││克。│├──┼───────┼──┼─────────────────┤│7│第三級毒品愷他│1包│(即起訴書附表編號7及編號9)經檢視│││命││均為白色粗晶體,外觀型態均相似。拉│├──┼───────┼──┤曼光譜法均呈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陽性反││8│第三級毒品愷他│1包│應。隨機抽取編號7鑑定,檢出第三級│││命││毒品愷他命陽性反應,純度約98%。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7及編號8均含│││││愷他命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9.32公克│││││。│├──┼───────┼──┼─────────────────┤│9│第三級毒品愷他│1包│(即起訴書附表編號編號8)經檢視為│││命││白色粉末。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純度約98%,驗前純質淨重約0.07公│││││克。│├──┼───────┼──┼─────────────────┤│10│含第三級毒品│40包│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分別編為A1至│││3,4-亞基雙氧││A40,經檢視均為褐色包裝,外觀型態│││-N-乙基卡西酮││均相似,隨機抽取編號A35鑑定,檢出│││之咖啡包││第三級毒品"3,4-亞基雙氧-N-乙基卡西│││││酮(3,4-methylenedioxy-N-ethylcath│││││inone、Ethylone)成分,純度約1%,│││││驗前總純質淨重約6.64公克。│├──┼───────┼──┼─────────────────┤│11│含第三級毒品│50包│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分別編為B1至│││3,4-亞基雙氧││B40,經檢視均為紅色包裝,外觀型態│││-N-乙基卡西酮││均相似,隨機抽取編號B14鑑定,檢出│││之咖啡包││第三級毒品"3,4-亞基雙氧-N-乙基卡西│││││酮(3,4-methylenedioxy-N-ethylcath│││││inone、Ethylone)成分,純度約1%,│││││驗前總純質淨重約7.25公克。│├──┼───────┼──┼─────────────────┤│12│K盤及刮片│1組││├──┼───────┼──┼─────────────────┤│13│電子磅秤│1台││├──┼───────┼──┼─────────────────┤│14│封口機│1台││└──┴───────┴──┴─────────────────┘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4年度偵字第25493號被告曾啓亮男22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彰化縣○○鄉○○路000號居臺中市○○區○○○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許漢鄰 律師
周復興 律師(105年1月11日具狀陳報委任關係終止)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啓亮明知愷他命(Ketamine)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3項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04年1月至2月間某日,在臺中市梧棲區某道路旁,向名為「 蔡宗育 」者購買總重量不詳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含附表編號1-4、7-9所示之愷他命),而自該時起無故持有之。嗣於104年10月14日,警方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所核發之搜索票,在曾啓亮所居住、位在臺中市○○區○○○路000號3樓房間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品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一)被告曾啓亮於警方調查、檢察官偵訊時之自白。
(二)警方在臺中市○○區○○○路000號3樓執行搜索所製作之搜索扣押筆錄(北市警刑大移字第10431558000號卷頁70-75)、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委驗單影本(本署104年度偵字第25493號卷頁84)、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同上偵查卷頁85)、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4年11月19日刑鑑字第1048001209號鑑定書影本(同上偵查卷頁88-91)。
二、被告 曾啟亮 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直淨重20公克以上罪嫌。附表編號1-4、7-9所示之愷他命,係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宣告沒收;附表編號12、13所示物品,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檢察官陳立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書記官顏淳修附表:臺中市○○區○○○路000號┌──┬───────┬──┬───┬─────────────────┐│編號│警方扣押物品上│數量│所有人│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所載物品名稱及│單位│││││毛重││││├──┼───────┼──┼───┼─────────────────┤│1│疑似MDMA│1包│曾啟亮│編號1及4:經檢視均為白色細晶體,外│││毛重49.98公克│││觀型態均相似。 拉曼 光譜法均呈現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陽性反應。隨機抽取編號││2│疑似MDMA│1包│曾啟亮│4鑑定,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毛重50.02公克│││純度約93%。依據抽測純度值,編號1及│├──┼───────┼──┼───┤4均含愷他命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92.27││3│疑似MDMA│1包│曾啟亮│公克。│││毛重49.82公克││││├──┼───────┼──┼───┤編號2:經檢視為白色晶體,檢出第三││4│疑似MDMA│1包│曾啟亮│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純度約76%,驗前│││毛重50.24公克│││純質淨重約37.56公克。│││││││├──┼───────┼──┼───┤編號3:經檢視為白色晶體,檢出第三││5│疑似MDMA│1包│曾啟亮│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純度約80%,驗前│││毛重16.51公克│││純質淨重約39.39公克。│├──┼───────┼──┼───┤││6│疑似MDMA│1包│曾啟亮│編號5:經檢視為白色粉末,檢出第三│││毛重277.5公克│││級毒品"3,4-亞基雙氧-N-乙基卡西酮(│├──┼───────┼──┼───┤3,4-methylenedioxy-N-ethylcathinon││7│疑似MDMA│1包│曾啟亮│e、Ethylone)。│││毛重19.02公克││││├──┼───────┼──┼───┤編號6:經檢視為棕色粉末。檢出第三││8│疑似MDMA│1包│曾啟亮│級毒品"3,4-亞基雙氧-N-乙基卡西酮(│││毛重0.65公克│││3,4-methylenedioxy-N-ethylcathinon│├──┼───────┼──┼───┤e、Ethylone)。另檢出非毒品成分:││9│疑似MDMA│1包│曾啟亮│Methoxetamine。│││毛重1.7公克│││││││││編號7及9:經檢視均為白色粗晶體,外││││││觀型態均相似。拉曼光譜法均呈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陽性反應。隨機抽取編號7││││││鑑定,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陽性反應││││││,純度約98%。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7及9均含愷他命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9.32公克。││││││││││││編號8:經檢視為白色粉末。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純度約98%,驗前││││││純質淨重約0.07公克。│├──┼───────┼──┼───┼─────────────────┤│10│毒品咖啡包(摩│40包│曾啟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分別編為A1至│││卡包裝)毛重│││A40,經檢視均為褐色包裝,外觀型態│││693.6公克│││均相似,隨機抽取編號A35鑑定,檢出││││││第三級毒品"3,4-亞基雙氧-N-乙基卡西││││││酮(3,4-methylenedioxy-N-ethylcath││││││inone、Ethylone)。││││││另檢出非毒品成分:││││││Caffeine及Methoxetamine。│├──┼───────┼──┼───┼─────────────────┤│11│毒品咖啡包(麥│50包│曾啟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分別編為B1至│││斯威爾包裝)│││B40,經檢視均為紅色包裝,外觀型態│││毛重763公克│││均相似,隨機抽取編號B14鑑定,檢出││││││第三級毒品"3,4-亞基雙氧-N-乙基卡西││││││酮(3,4-methylenedioxy-N-ethylcath││││││inone、Ethylone)。││││││另檢出非毒品成分:││││││Caffeine及Methoxetamine。│├──┼───────┼──┼───┼─────────────────┤│12│K盤及刮片│1組│曾啟亮││├──┼───────┼──┼───┼─────────────────┤│13│電子磅秤│1台│曾啟亮││├──┼───────┼──┼───┼─────────────────┤│14│封口機│1台│不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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