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350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3501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新新生活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蔡恩惠
被   告 中港戰國策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本源
訴訟代理人  鐘為盛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占用增建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第一
審裁判費,查本件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之增建物面積為40.7㎡,嗣
經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於民國110年4月21日複丈後,依該土地
複丈之成果圖所示之面積為49㎡,是本件之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328,697元【計算式:原告陳報每㎡建物價額為(3
2,471,000元÷4,840.56㎡)增建建物面積49㎡=328,697元;
元以下4捨5入】,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扣除原告
起訴時已繳之2,980元,原告應補繳不足之第一審裁判費5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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