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4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4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475號債權人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務人 卓明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肆佰叁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