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簡字第17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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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金簡字第1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金簡字第17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俊元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111年度偵字第4928、7437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1918、13332號),而被告於本院訊問後自白犯罪(111年度金訴字第496號),佐以卷內事證,本院合議庭裁定認本件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王俊元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王俊元曾因提供金融帳戶並提領其內不明款項交予不詳之人,涉犯共同詐欺取財罪經法院判刑確定,對於將所申辦之金融帳戶交由真實身分不詳之人使用,可能遭他人作為收取詐欺犯罪所得及遮斷金流洗錢之用已有預見,竟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犯意,於民國110年10月27日,將其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存摺、金融卡,以黑貓宅急便寄交不詳之人,並以飛機通訊軟體告知密碼,容任該不詳之人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而幫助他人掩飾、隱匿騙款之去向暨所在。嗣該詐欺集團取得上開帳戶使用權後,分別對附表所示被害人施用詐術,致各該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上開帳戶(詐騙時間、方法、匯款時間、金額均詳如附表所示),旋遭人以行動網路轉匯至其他帳戶而不知去向暨所在,以致檢警無從追查,祇能據報循線查獲王俊元。
二、訊據被告王俊元於偵訊時供認提供帳戶予不詳之人使用之客觀事實(偵卷第37至38頁)及於本院訊問時坦承上開犯罪事實並認罪不諱(見金訴卷第113頁),核與證人即附表所示被害人 鄭凱駿 、 蔡震宇 、 呂奇長 、 林天祥 、 潘重榮 、 戴欽龍 、 賴金英 、 鄧玟音 之指述相符(依序見警一卷第37至38、71至77、159至161、197至198、261至264頁、警二卷第35至37頁、併辦11918號偵卷第57至61頁、併辦臺中第六分局警卷第47至49頁),並有被害人鄭凱駿、蔡震宇、呂奇長、潘重榮、戴欽龍、賴金英、鄧玟音提出之匯款憑證(金訴卷第11
9、121頁上方、警一卷第133頁上方、191頁、339頁、併辦11918號偵卷第97105頁、併辦臺中第六分局警卷第181頁下方)、被害人鄭凱駿、呂奇長、潘重榮、戴欽龍、鄧玟音與不明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警一卷第49、189、352、388至390頁、警二卷第129頁、併辦臺中第六分局警卷第185至190頁)、被告上開帳戶交易明細及網路銀行異動歷程(4928號偵卷第62至66、70至71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11年3月16日函送被告上開帳戶存摺及晶片金融卡開設、補發、掛失、止付資料(4928號偵卷第73至82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11年7月13日回函(金訴卷第67至68頁)、被告涉犯共同詐欺取財罪之前案判決書(4928號偵卷第23至31頁)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認無誤。本案事證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將上開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提供予不詳之人使用,嗣被詐欺集團持以詐取被害人之款項並將款項悉予轉出造成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上開不法所得之去向及所在,然無任何積極證據證明其有參與實施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犯一般洗錢罪,併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以一個交付帳戶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分別詐騙被害
人鄭凱駿、蔡震宇、呂奇長、林天祥、潘重榮、戴欽龍、賴金英、鄧玟音,係以一行為侵害數法益而同時觸犯幫助洗錢、幫助詐欺取財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以幫助犯一般洗錢罪論罪。且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再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自白洗錢犯行,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㈢被告提供上開帳戶幫助詐欺集團對附表編號7、8所示被害人
賴金英、鄧玟音犯詐欺取財部分(即移送併辦部分),雖未於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欄記載,惟此部分與起訴書所載之幫助詐欺集團對附表編號1至6所示被害人犯詐欺取財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已如前述,本院自應併予審理。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提供金融帳戶助益他人
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暨所在,雖其本身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相對於詐欺正犯之責難性較小,然造成告訴人之財產損害,且致國家查緝犯罪受阻、所生危害非輕,兼衡酌被害人所受財損金額、被告於本院訊問時終能坦白承認,並與附表編號6被害人戴欽龍達成民事調解(金訴卷第131頁)之犯罪後態度,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有類似前案之素行(見金簡卷第15至18頁前案紀錄表)、陳明之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金訴卷第25至41、113至114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之說明㈠被告固有將上開帳戶提供予他人使用,幫助詐欺集團遂行詐
欺及洗錢之用,惟卷內尚乏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就此獲有報酬或因此免除債務,自無從遽認被告有何實際獲取之犯罪所得。
㈡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固規定:「犯第十四條之罪,其
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其無「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之要件(絕對義務沒收),當以屬於(按指實際管領)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始應(相對義務)沒收。茲遭被告幫助掩飾暨隱匿之詐欺取財犯罪所得款項,業遭不詳之人以行動網路轉匯至其他帳戶(見前揭帳戶交易明細),不屬於被告之財物或犯罪所得,自無從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30條、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黃莉琄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謝欣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莊文茹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方法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1鄭凱駿(提告)暱稱「 張雨馨 」之不詳人士於110年9月1日透過LINE通訊軟體結識鄭凱駿,要求鄭凱駿加入「KONANOS投資平台」及下載APP「MT4」,佯稱:可以投資黃金期貨,有專人教導操作 云云 ,致鄭凱駿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至王俊元上開帳戶。110年11月30日12時17分許100萬元2蔡震宇(提告)暱稱「 陳樂兒 」之不詳人士於110年11月26日透過LINE通訊結識蔡震宇,要求蔡震宇加入「Prorods」投資交易平台,佯稱:入金至詃平台操作美金可獲利云云,致蔡震宇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至王俊元上開帳戶。110年12月1日14時7分許30萬元3呂奇長(提告)暱稱「莉莉」之不詳人士於110年10月4日透過LINE通訊軟體結識呂奇長,要求加入「Prorods」投資交易平台及下載「MT4」APP,佯稱:入金至該平台操作股票及外匯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呂奇長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至王俊元上開帳戶。110年12月1日12時15分許5萬元110年12月1日12時19分許5萬元4林天祥(提告)暱稱「國際黃金客股經理」之不詳人士於110年12月1日透過LINE通訊軟體結識林天祥,並傳送訊息佯稱:有機會可以投資賺錢云云,致林天祥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至王俊元上開帳戶。110年12月3日10時30分許3萬元5潘重榮(提告)暱稱「江慧琳Kelly」之不詳人士於110年9月15日透過LINE通訊軟體結識潘重榮,並傳送訊息佯稱:可加入「泓天投顧工作室」會員獲得飆股明牌及黃金期貨指數訊息後,操作投資股票及黃金期貨獲利云云,致潘重榮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至王俊元上開帳戶。110年11月29日11時25分許40萬元6戴欽龍(提告)暱稱「陳經理」及「 劉文杰 」之不詳人士於110年11月24日透過LINE通訊軟體結識戴欽龍,要求戴欽龍加入「KONANOS投資平台」,佯稱:入金至該平台操作黃金及比特幣等期貨交易可獲利云云,致戴欽龍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至王俊元上開帳戶。110年11月29日11時42分許15萬元7︵併辦︶賴金英(提告)暱稱「 叶子航 」之不詳人士於110年12月1日透過LINE通訊軟體結識賴金英,要求賴金英加入「新濠博業客服」群組,佯稱:有穩賺不賠投資機會,可登入m.659853.com網站,並依照該客服人員指示操作投資,惟須匯款至指定帳戶先行儲值云云,致賴金英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至王俊元上開帳戶。110年12月3日14時22分許24萬元110年12月6日14時42分許4萬元8︵併辦︶鄧玟音自稱「JaSon」之不詳人士於110年8月15日透過臉書社群網站結識鄧玟音,並相互加入LINE通訊軟體帳號,傳送訊息予鄧玟音,佯稱:可至http://bit360coin.me/mobile之投資網站註冊,有專人指導投資獲利云云,致鄧玟音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至王俊元上開帳戶。110年12月2日11時24分許27萬6,7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