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055號上訴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96年度訴字第1055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提起抗告到院,查本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進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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