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九四七號
原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茂男 訴訟代理人 吳政儒 法定代理人 郭進春 訴訟代理人 宋丁晚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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