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勞執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39號

聲請人 鍾莉玲

相對人信勢塑膠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振翰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9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3行關於「 鐘莉玲 」之記載,應更正為「鍾莉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