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7年度潮簡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簡字第141號
原   告  江忠信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新園鄉公所間因107年度潮簡字第141號國民
年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
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
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