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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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647號上訴人即原告呂 李寶玉 被上訴人即被告 楊恩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6,3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7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書記官游舜傑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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