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О四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丁○○己○○戊○○丙○○○甲○○右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吳佳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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