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7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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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876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賴隨仁 上列聲請人與綠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李適維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人所提之釋明文件即綠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歇業證明、欠款證明書、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之形式觀之,債務人似為綠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而不包括其法定代理人,故請釋明向債務人李適維請求給付欠款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或陳明是否撤回向債務人李適維之部分請求。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