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25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258號

原告 蘇聖祐

被告 杜佳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民國114年7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0萬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40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4月間起,加入由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七爺」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所組成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結構性之詐欺犯罪組織,擔任監控手及第一層收水之工作,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6月4日前某時,架設「奇鋐AVC」假投資手機應用程式APP,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奇鋐AVC官方客服0058」向原告佯稱:使用「奇鋐AVC」APP儲值投資股票即可獲利云云,使原告陷於錯誤後,先於113年6月4日網路匯款新台幣(下同)共10萬元至詐欺集團指定之帳戶,復與詐欺集團約定於113年7月10日儲值120萬元,被告即依詐欺集團之指示,於113年7月10日8時27分許前往臺南市○○區○○路○段00巷00弄00號之統一超商闔平門市外,由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向原告收取現金120萬元,並由被告在附近監控,得手後由被告轉交予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以此方式掩飾詐欺贓款之去向,製造金錢流向之斷點。被告並因此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2843號刑事判決被告犯共同詐欺取財罪有罪確定在案,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情。並聲明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按民法上之共同侵權行為人間不以有意思聯絡為必要,苟各行為人之故意或過失行為,均為其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而具行為關連共同,即足成立共同侵權行為。查原告主張前揭事實,並經本院刑事庭判決被告係犯共同詐欺取財罪有罪確定,此據本院調取113年度金訴字第2834號刑事卷宗可稽。足徵被告應與該詐騙集團成員負共同侵權行為之連帶賠償損害之責任甚明。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1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3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並依原告聲請准其供相當之擔保為假執行之宣告。又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依同條第2項規定免繳納裁判費,且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時,亦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故本件尚無應確定之訴訟費用額,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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