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中簡字第4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中簡字第45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NGUYENVANTU(越南籍,中文名:阮文秀)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55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NGUYENVANTU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5行之「(報告書誤載為太平區)」應予刪除,第9行「租屋處內扣得」應更正為「租屋處前扣得」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NGUYENVANTU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為供己代步之便,竟任意竊取他人所有之電動自行車,法治觀念淡薄,且危害社會治安,惟考量其行竊手段尚屬平和、所竊財物價值,被害人LETHIV
ANANH業將遭竊之電動自行車領回,及被告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
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查被告係越南籍之外國人,原為受僱來臺工作之勞工,於民國109年12月間逃逸,並經雇主通報行方不明後,經內政部移民署廢止居留許可,嗣經查獲後,原已經內政部移民署預定強制驅逐出國,有被告之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南投收容所111年2月8日移署中投所豪字第1118060834號書函在卷可參,被告既經廢止居留許可,復犯本案竊盜犯行,經宣告有期徒刑3月之刑度,已不適宜繼續在我國居留,爰依刑法第95條之規定,併予宣告被告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四、本案被告竊得之財物,業經被害人具狀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附卷為憑,自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95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宜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黃于容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5517號被告NGUYENVANTU(中文名:阮文秀)(越南籍)
男31歲(民國80【西元1991】年2月10日生)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護照號碼/居留證號碼:C0000000號/NC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NGUYENVANTU(中文名:阮文秀,以下以阮文秀稱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月8日10時40分許,見LETHIVANANH(中文名: 黎氏云英 ,越南籍,以下以黎氏云英稱之)所有之黑色電動自行車停放在臺中市○○區○○○路000號旁(報告書誤載為太平區),乃趁無人在場之際,徒手將該車牽離現場而竊得該物。 嗣黎氏云英 發現遭竊報警處理後,為警調閱監視器而循線查獲阮文秀,並於111年1月8日19時51分許,在阮文秀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租屋處內扣得上開電動自行車1部(已發還黎氏云英領回),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阮文秀分別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黎氏云英於警詢中指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東山派出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Google地圖列印資料2張、監視器影像5張、現場照片3張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被告所竊得之上開物品,已由被害人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在卷可憑,因已合法發還被害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就該犯罪所得,爰不聲請宣告沒收,併此指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檢察官黃雅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