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法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法字第5號聲請人 蕭文傑 (財團法人屏東基督教日光園董事長)代理人 翁國當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屏東基督教日光園捐助章程第六、七、二十五條,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屏東基督教日光園前於民國98年3月30日經屏東縣政府核准設立,並經本院法人登記處於同年
4月6日登記(登記簿第16冊第14頁第355號),發給法人登記證書。茲因該財團法人於110年4月6日召開第5屆第
1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第6、7、25條(詳如附表所示),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會議紀錄、捐助章程及修正條文對照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閱98年度法登財字第2號法人設立登記事件等卷宗查明屬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規定,徵詢主管機關屏東縣政府之意見,據其函復略謂:本件變更捐助章程,雖未依規定先報請其許可,惟其原則上仍無意見等語,有屏東縣政府110年6月25日屏府民禮字第11024048700號函在卷可憑。查財團法人屏東基督教日光園此次修正捐助章程第6、7、25條,主要係明訂原因擔任牧師、傳教師、長執而經派任董事者,其於董事任期中卸任時,由原教會補派董事,並限制董事長僅得連選連任一次,經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無違背,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不相牴觸,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其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於法洵無不合,應予准許。又修正後條文第25條關於「一百一十年」之記載,聲請人所提出之會議紀錄記載為「一一零年」,捐助章程則記載為「一百一零年」,均有未洽,爰逕改為如附表所示之「一百一十年」,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
書記官張婉郁附表:
┌─────────────┬─────────────┐│修正前條文│修正後條文│├─────────────┼─────────────┤│第六條│第六條││董事任期三年,均為無給職,│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連選得連任。任期中因故出缺│均為無給職。任期中因牧師、││或辭職時,由原教會補派,並│傳道師、長執卸任或其他因故││經董事會通過,其任期以補足│出缺或辭職時,由原教會補派││原缺額董事之任期為限。│,並經董事會通過,其任期以│││補足原缺額董事之任期為限。│├─────────────┼─────────────┤│第七條│第七條││本法人置董事長一名,由全體│本法人置董事長一名,由全體││董事以無記名單記投票法互選│董事以無記名單記投票法互選││之,以得全體董事過半數之票│之,以得全體董事過半數之票││數者為當選。如無人得全體董│數者為當選。如無人得全體董││事過半數之票數時,就得票比│事過半數之票數時,就得票比││較多數之首二位重行投票,以│較多數之首二位重行投票,以││得較多票數者為當選。其任期│得較多票數者為當選。其任期││與董事相同,並連選得連任。│與董事相同,連選得連任一次││董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董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表本法人。│代表本法人。│├─────────────┼─────────────┤│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五條││本章程訂立日期中華民國九十│本章程訂立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二日。│七年十二月十二日。││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百零│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二日。│一年六月十二日。││第二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百零│第二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二日。│七年三月十二日。│││第三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