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424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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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42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4243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鄭采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參仟參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88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帳務管理費新臺幣貳佰捌拾捌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