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520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52037號聲請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請求之金額(不得大於票面金額)。
二、請釋明請求之利率(本票記載年息為百分之八.六)。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簡易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書記官周素芸